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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炒股配资 宣称“敏感肌适用”化妆品?小心是陷阱! 发布日期:2025-04-06 23:05    点击次数:184

合肥炒股配资 宣称“敏感肌适用”化妆品?小心是陷阱!

冬春换季期,皮肤容易敏感、泛红

市场上,“敏感肌适用”产品受热捧

成为吸引流量的“财富密码”

然而,这些宣称“敏感肌可用”的化妆品

真靠谱吗?

近期,某地市场监管局在网络巡查时,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络店铺宣传一款美白精华水乳套装时,在商品详情页使用了“解决敏感肌美白难题”“专为敏感肌研发”等宣传用语。

经查,该款水乳套装内有精华水和精华乳两个商品,均属于国产特殊化妆品,产品类别为祛斑美白类,持有有效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。依据《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》第十一条第一款“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(如宣传适用敏感肌肤、宣传无泪配方),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传评价”的规定,当事人对化妆品“解决敏感肌美白难题”“专为敏感肌研发”的特定宣称,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传评价。

但是,上述两款化妆品的注册信息中并不包含“敏感肌可用”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信息,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。案发后,当事人将该商品下架。

法律分析:

当事人宣传其商品“解决敏感肌美白难题”“专为敏感肌研发”的行为,违反了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“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、合法”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第二项“ 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、误导消费者的,构成虚假广告。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虚假广告:(二)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产地、用途、质量、规格、成分、价格、生产者、有效期限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或者服务的内容、提供者、形式、质量、价格、销售状况、曾获荣誉等信息,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,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”的规定,该地市场监管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。

佛山市场监管部门提醒

广大经营者

合规经营是底线↓

我国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。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,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。用于染发、烫发、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。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。未经备案或者注册的化妆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。

化妆品经营者应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,在宣传化妆品时,应对广告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,不得夸大商品的功效或者宣传商品不具备的功效,不得使用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。

如何守护我们的敏感肌?

消费者可以这样做↓

♦ 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,应从正规渠道购买,注意查看产品的标签和资质证明,并理性看待商家的宣传,不应盲目轻信。

♦ 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产品的注册或备案情况。如,产品宣传“敏感肌可用”,则可以在产品的注册或备案信息中查见诸如“敏感肌肤适用”的相关功效宣称信息。

来源:上海市场监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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